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 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综上所述,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若有列明各自涉及的金额,则按各自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若没有列明,则以各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合同所列金额计算纳税。比如A银行租赁一栋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其中有部分房屋产权是在个人名下,另外部分房屋产权是在房地产名下。A银行与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共同签订了三方租赁协议。相应银行应按全额(不含税)确认印花税计税依据,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租金(不含税)确认印花税计税依据,个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应收租金(不含税)确认印花税计税依据。
注意: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又比如出租人、承租人与房屋中介共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但房屋中介提供的中介服务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房屋中介不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