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不属于法律概念,法律规定中的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与对应的本金之间具有附随性。在工程案件中,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一方,利息是作为法律规定的一项附随义务。
一、在工程案件中,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至关重要。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该解释主要针对的是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在起算利息的时间节点在逻辑上具有先后顺序,即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起诉。
综上,利息的起算时间节为,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即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起算;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诉;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一)双方对利息的起算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或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后,约定了工程款具体支付日期,该起算时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以约定的日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利息。
(二)对给付工程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建工解释》二十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处理。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起算利息。
当工程已经交付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已经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已经受益,此时,建设工程已经完成并交付给发包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明确,因此以交付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合理的。
2.如果建设工程尚未交付,但已经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建设工程尚未交付,但双方已经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结算文件,表明工程已经实质上完成。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利于督促发包人行使权力,尽快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3.如果建设工程既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建设工程尚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明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或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金额,基于此原因,拟制应付款时间为起诉之日,如诉讼期间不计算利息,将进一步扩大承包人的损失,降低了发包人的成本,因此,以起诉之日作为利息的起算点,是平衡双方利益后的结果。
二、工程案件中的利率标准
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该解释规定了两种处理方法:
(一)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此处包含两层含义:
1.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诉前,已经就还款金额、利息的起算时间及利息标准等事项有明确的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内容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对利率的约定,应符合国家法定利率上下限内才予以保护,当利率约定标准违反法律规定时,则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对于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同期同类是两层含义的叠加,同期是指欠款所对应的日期即未履行期限,而同类则是指不同的利率标准,按照同期同类利率计息是指在未履行期限内选择相对标准的利率来计算欠款利息。